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食堂坚持公益属性,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自主经营,保本经营。
第二条 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会计监督,确保食堂财务活动合法规范,收支基本平衡。
第三条 食堂实行独立核算。由饮食服务中心在后勤处管理下具体负责,设会计、出纳岗位,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对食堂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处对食堂核算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开设食堂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用于核算食堂收支业务,不得出借账户。网银UK、财务印章等应按不相容职务分工保管使用。
第五条 食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六条 食堂会计档案资料,由饮食服务中心管理,按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年末将食堂财务报表并入学校相关报表。
第二章 物品采购、库存与管理
第七条 食堂建立物品采购与验收制度,设置物品采购和库存材料账簿,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履行采购与验收程序。
第八条 食堂建立物品保管制度,设置物品出库单,严格物品出库管理,登记库存材料账簿。
第九条 食堂建立存货盘点制度,每月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统筹经费保障学生食堂建设、基本运行设备购置、大型维修改造等,不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学生食堂。1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单项 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单件(单批次)2000元以上餐饮设备购置和更新由学校预算安排,按学校采购管理等相关制度进行,不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安排经费购置的单件10万元以下小型设备,根据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计入运营成本;单项 2 万元以下零星维修改造费用,计入当期维护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对账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日清月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
第四章 负债管理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食堂的营业额收入。师生通过校园一卡通充值和食堂窗口扫码消费收入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食堂窗口实行学校统一的扫码收款系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其他任何途径收取经营款项,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 食堂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主辅料和调料)成本、动力(水电 气等)成本、人员经费、办公费、维护维修费、餐用具购置费等,饮食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食堂成本核算体系,进行明细成本核算,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食堂每月营业收入由饮食服务中心申请,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流程审批,财务处按学校财务账户确认的当月食堂营业收入额,拨入食堂专用账户。食堂运营成本由饮食服务中心核算,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主管部门后勤处负责人审批,列当月支出。
第十八条 食堂所有结算票据要有正式发票,填写合法规范,票据反映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收支结余是指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年度产生的结余,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提取平抑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严禁向学生食堂转嫁费用或挪用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财务监管,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食堂相关财务数据,年度终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审计,确保食堂财务收支合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学费收入、食堂结余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平抑基金年初余额不低于上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收入的 1%。大宗食材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用于稳定基本大伙饭菜价格,保障学生食堂运营稳定。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表”、“库存材料盘点表”等,进行成本分析,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食堂收支基本平衡,稳定运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