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校际交流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收取。
第五条 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由学校在每学年期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由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实行一学期一结算的方式。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情况,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并多退少补,清算结果及所修学分情况即时告知学生。
学分学费每学期结束时按照教务部门提供的计费学分进行结算。已选课并完成缴费后按有关规定退选的课程,按照退选课程学分及收费标准退费,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办理退费。学生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时,按照教务部门提供的计费学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各相关部门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生交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或修读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修读教学计划外的课程学分≤2学分的,免收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对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经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注销原有成绩后重新学习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于申请选定后单独交纳。
第十一条 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 算,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学生办理完成休学、 退学手续后即时办理退费,并同步清算所涉未修学分学费。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学分结算。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具体日期以教务处复学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如下原则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一学年的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四)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注册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级开始实施,2018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临沂职业学院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