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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2018-05-09 10:08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调动各部门、二级教学院部和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创收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服务活动、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服务收益管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创收收入是指通过上述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从事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不作为创收活动。

第四条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创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二章创收收入及分配

第五条创收收入的范围和内容

(一)服务性收入

1、开展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包括专升本(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助考班(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各类培训、进修的学费收入等。

2、承接社会各类考试收取的考务费收入(不包括政府部门指令性安排的考试)。

3、其他服务性收入。包括提供咨询、审计、代理记账、工程监理、信息检索、档案查询、资料打印、复印、光盘刻录、喷绘、设备维修、软件开发、网络维护、商业性演出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

1、房屋、建筑物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教室、学生宿舍、报告厅、体育场馆、礼堂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2、设备、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教学仪器、实训设备、设施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3、使用学校场地及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取得的收入,包括停车场收费等。

4、利用学校的商标、信誉和学校拥有的信息、技术、市场等资源取得收入,以及利用校名冠名开展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

5、其他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学校学报、校报、广播、网站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1、捐赠收入。定向捐助,按捐赠者意愿支出;不定向捐助,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按90%给联系单位(二级教学院部)增加经费包干定额(不含校庆捐赠)。

学校下属实体和单位提供的捐赠不计入创收收入。

2、以上未涉及的创收收入。

第六条《创收收入分配表》(附件2)。

第三章创收支出

第七条创收收入支出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各创收单位根据收入测算情况,结合本办法,做好创收支出的预算编制工作,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二级教学院部分配部分,增加经费包干定额,用于相关项目的成本支出、补充教育教学经费。

第九条创收支出可用于开展创收活动发生的合理成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设备维护费、材料费、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招生宣传费和各项税费等。

第十条创收支出内容和程序,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发放给个人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创收支出用于设备采购的,按照财政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创收项目有合作单位的,由创收项目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和支出内容、比例等,签订协议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创收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对创收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培训类创收由社会化培训中心(培训处)统一管理,考务类创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校企合作、社会和企业捐赠、代加工等服务性创收由校企合作办、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类创收由财务处资产科统一管理。其他创收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对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存、私分创收收入等行为,按规定收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创收活动由学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创收活动报学校资产管理科审批,执行《临沂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创收活动签订合同的,执行学校有关合同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执行审批制,创收单位需提交《临沂职业学院收费审批表》(附件1),经院长及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向物价部门报备,批准后方可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收费需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并按规定依法纳税。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创收形式或创收项目,经学校研究审批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创收经费管理实行创收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创收单位每年应通过一定方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年度创收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纪检、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临沂职业学院收费审批表

编号:

事项审批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设立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管理部门审批

业务主管部门

财务处

负责人:

单位(章)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业务主管部门、创收单位、财务处各一份。

附件2

临沂职业学院创收收入分配表

项目

分类

学校分配比例(%

创收单位分配比例(%

创收个人分配比例(%

备注

一、非学历教育学费、培养费等收入

(一)专升本非学历教育

1、校内办班

20

80

2、校外办班

20

80

(二)助考非学历教育

1、校内办班

20

80

2、校外办班

20

80

(三)各类培训、进修

1、校内办班

20

80

2、校外办班

20

80

3、政府指令性办班

100

二、承接社会各类考试考务费收入

20

80

不包括政府部门指令性安排的考试,如外语专业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

三、其他服务性收入

1、单位

20

80

2、个人

5

95

利用学校资源的上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3、教师工作室

10

10

80

上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房屋、建筑物有偿使用收入

80

20

计算增加定额

二、设备、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80

20

三、场地及建筑物平面和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80

20

四、商标、信誉、冠名等有偿使用收入

20

80

五、其他资产(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80

20

其他收入

一、定向捐赠、赞助收入

100

二、非定向捐赠、赞助收入

10

90

计算增加定额

三、其他收入

20

80

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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