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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8-04-11 14:23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对国内差旅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公务出差(包括会议、培训)的在职在编、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城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包括会议、培训)。出差前必须按《临沂职业学院外出报备制度》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院领导批准,填写《临沂职业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临沂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需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临沂市制定的省内差旅费住宿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1)。省外出差按照临沂市制定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出差人员应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不能住套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 50 元,不予报销出租车等费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予另外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培训等费用的,不再发放出差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出差补贴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省内外(不含临沂市)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习班、进修班培训学习的,只报销一次往返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补助。

因个人教学(业务)质量考核不达标,需要离岗参加业务进修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或到外地参加赛前集训,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减半报销。

第三十条 按教学计划到外地进行业务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往返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实习实训期间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减半执行(已发放课时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学院承担学生往返的车费(一次),住宿费自理,不给予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自觉接受学院监督。 相关负责人、 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科研、技术服务、产学研合作等项目出差,项目预算书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或合同执行。

因科研工作需要,去外地长时间(1个月以上)进行科研工作的,须经学院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并由学院和对方单位证明实际在外地的具体时间,参照外出培训、进修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差旅费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月1 日起施行。原《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2.山东省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备注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

800

490

380

7月-9月

960

590

450

20%

100

淄博

800

480

380

 

 

 

 

 

100

枣庄

800

480

380

 

 

 

 

 

100

东营

800

480

380

 

 

 

 

 

100

烟台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潍坊

800

480

380

 

 

 

 

 

100

济宁

800

480

380

 

 

 

 

 

100

泰安

800

480

380

 

 

 

 

 

100

威海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日照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莱芜

800

460

360

 

 

 

 

 

100

临沂

800

460

360

 

 

 

 

 

100

德州

800

460

360

 

 

 

 

 

100

聊城

800

460

360

 

 

 

 

 

100

滨州

800

460

360

 

 

 

 

 

100

菏泽

800

460

360

 

 

 

 

 

100

 

 

 

山东省省外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2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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