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临财行【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育教学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二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提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举行各类培训均需提报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和经费支出预算,经学院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各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组织部、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学院组织的师资及其他人员的培训项目。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00 |
150 |
70 |
30 |
550 |
二类培训 |
240 |
130 |
50 |
3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由不同层级人员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学院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市内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省内知名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市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00元,省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材料。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3月20日
附件:《外聘专家评审费支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