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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28 00:00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客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委(院长)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学院重要国内公务接待,包括接待来学院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各类院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经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牵头。如活动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凭来访单位的公函或我院发出的邀请函安排接待,其中发出的邀请函须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签字,无公函和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对口接待部门持来宾单位公函或学院发出的邀请函,事前填写《临沂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批,交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严格公务外出审批。院领导公务外出需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报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时间在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时间在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公务外出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考勤考纪工作,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学院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周报党委(院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相关领导或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邀请。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院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天报党委(院长)办公室,经领导批准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院领导出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学院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临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10人以内陪餐不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超过来宾1/3。

工作餐一般安排在院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以临沂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其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标准不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临沂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表、财务票据及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原则上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委、财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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