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部门选派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培训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安排出国培训。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制定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六条 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学院财务处、组织部、教务处审核,报院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人员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省市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发展规划对专任教师、高技能人才、及学院发展急需的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不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学院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财务处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计划外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在国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四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纪委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向市人事、财政部门报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无预算或未经学院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等。
第十七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