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重点专业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职成教〔2011〕11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内容。是上级教育部门为支持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拨款,学院配套建设经费,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投入等。
第三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体筹划、分段实施,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单独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材料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債等方面。建设期内,每个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整个专业建设资金的50%。严格按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建设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提前动用、挪用专项资金。所需设备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五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建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审核汇入综合年度财务预算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财务处按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金额下达预算控制数。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应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的相关子项目之间予以调整,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征得教育厅等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决算。财务处根据教育、财政等部门有关要求编报决算,上报决算时必须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各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重点专业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制,由各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对重点专业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所有与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因使用、管理不善,违法违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