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以捐赠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备案审批。
一般程序是:部门申报(纸质版、电子版)-归口审核(资产评估)-学院审批-财政局批复-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上报市财政局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务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项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 一般资产处置
按如下程序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办理。
(一)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批单,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二)组织评估或技术鉴定并提出评估或鉴定意见;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或鉴定。
(三)处置资产原值总金额不满1000元的,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金额在1000-10000元以上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金额1万元-5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金额5万元以上的,报院党委审批。
二、重大资产处置
重大资产处置经学院党委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准后办理。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土地使用权;
(三)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来往款项);
(四)单项账面原值超过3 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超过30 万元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超过3万元或批量超过5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批量账面原值超过30 万元的存货;
(八)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撤销、合并、
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第九条 报批程序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由部门提出申请,归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报财政局审核(备案)批复。
部门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资料和电子版明细资料,并严格审核申办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部门负责人对资产处置行为相关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学院党委或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
经财政局批准处置,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备案表。
第十二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 经学院或财政局批准报废的资产,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增加相关资产,会计科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
第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拍卖佣金、税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执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