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的经济合同、协议(以下简称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在对外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经济合同管理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谁订立,谁负责原则。
二、经济合同内容与订立程序
(一)经济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要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
4、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经济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要约邀请 —→拟定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2、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拟定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3、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合同审查是指相关部门对业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院领导的审查等。
经济合同的订立,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组织订立并草拟合同文本,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经济合同的批准与签订
(一)学院对外签订包括货物、工程、协作、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办学协议,一律报学院党委审批。
(二)学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业务分管院领导签订;学院内部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
(一)学院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业务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二)负责履行合同的部门、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学院报告。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业务主管部门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从严控制合同的变更、解除,如确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学院批准。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解除程序与签订程序相同。
(四)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外经济合同、办学协议的相关审核工作,并监督经济合同、办学协议的履行。
五、经济合同书的管理
合同一经签订,业务主管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学院办公室(档案室)登记、保管存档。一份留存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合同),一份送财务处作为结算依据。
六、责任追究
凡未按时将合同送交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未及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合同缺失等,按学院《问责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凡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者,一经发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