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利用社会各界特别是合作企业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各类捐赠的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院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合作企业及校友筹措办学资金,引进办学资源,发展校企联合办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项目及形式
捐赠项目可以自愿选择或协商确定。可直接捐建教学科研文化设施,如教学实训楼、实训室、实训工厂(车间)、多媒体教室、图书馆、文化景观或捐送图书、仪器设备实训设备等实物资产。
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捐赠,校友可以班级、年级、校友会名义捐赠。
捐赠时间和捐赠数额不受限制。提倡资金一步到位式捐赠,也可先认捐再分期赠款。
第五条 教学科研文化设施的捐建方式
(一)独资捐赠兴建
(二)捐赠者与学院合资兴建
(三)集资捐赠兴建
第六条 专项基金
为使接受捐赠工作常态化,逐步形成捐赠的累积效应,设立专项基金类捐赠项目。
专项基金是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由捐赠者决定。
(一)“临沂职业学院专业建设发展基金”(简称“专业建设发展基金”)。该基金用于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优势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学院的专业教学影响和地位。
(二)“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基金”(简称“学生奖助学基金”)。该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而家境困难的在校学生,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其他专项基金
第七条 捐赠资产(物资)的账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或合同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三)如受赠物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下列方法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第七条 捐赠回报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
根据情况,捐赠者可拥有冠名权、立碑刻名纪念、授予荣誉称号、捐赠纪念证书等。
(一)冠名权
由捐赠者与学院协商确定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冠名权。冠
类别如下:
1、机构冠名:如**学会、**协会、**科研机构等
2、建筑物冠名:如**图书馆、**美术馆等
3、实训室、实训车间冠名
4、各种基金冠名
5、活动冠名:如**杯竞赛等
(二)立碑刻名纪念
可在学院适当位置立碑刻名纪念。
(三)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凡捐赠者,学院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四)授予荣誉称号
为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聘为临沂职业学院名誉教授。
第八条 捐赠管理
学院业务联系部门负责拟定捐赠协议,并附赠送清单(设备名称(物资或货币)、购置时间、数量和单价等),签订捐赠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存档。捐赠者捐赠所有的办学经费和物资设备均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的资金、物资设备,全部归学院统一使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业务,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对所有接收的捐赠资金和物资设备,将及时在学院网站和院务公开栏公布,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查询。
指定项目用途的赞助款,需编制该项目的开支预算,按指定用途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设备先组织有关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全部交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奖励
学院对为筹措办学资金和物资设备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贡献突出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积极为学院筹集办学经费和物资设备者,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予以表扬。
(二)贡献突出的,除给予通报表扬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所筹集赞助款(物资设备按评估价值计)的5—10%掌握。
(三)二级教学院部向社会筹集的不定向赞助款,全额缴存学院后按90%的比例增加经费包干定额,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建设。
第十条 对私自拉赞助款物,不缴存学院统一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没收全部钱物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