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资【2010】50号)有关规定,经学院(市财政局)批准有组织地利用学院的资产、资源(包括实习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教室和普通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偿提供给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取经济回报的活动。
第二条 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采取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先审批后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严格合同签订手续和签订权限,合同签订由学院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签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承办部门拟定框架协议或合同样本,并提交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申报单,由财务处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备案。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所办理的业务(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严禁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需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必须事先报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五条 有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规定收费。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无规定收费标准和无参照收费标准的,以设备运行成本加适当利润为依据确定收费标准,由承办单位测算,学院财务处审核。测算收费标准包括:
1、设备运行成本:设备折旧费、耗材费(包括主设备和配套设备所用的水、电和其它耗材)、人工费用和其它保证设备运行的必需费用,包括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而必须作准备和使用后回复初始状态所产生的费用。
2、设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30%。
第六条 设备、场所收费标准
1、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上机、上网费:1元 /人/小时。
2、学生宿舍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4800元/间/年)。
3、对外加工、制作及设备的维护维修测算成本综合计算收费。
4、教学场所
(1)科技馆、美术馆、大会议室:根据面积大小及所用设备数量按300-500元 /天计算收费。
(2)室外篮球场、网球场按100~300元/天计算收费。室内篮球场按300-500元/天计算收费。室内乒乓球、排球场按100-300元/天计算收费。
(3)田径场:按300~500元/天计算收费。
(4)教室、会议室等:根据面积大小按100-200元/天计算收费。
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连续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80%收取费用。
第七条 对外出租的设备每天收取1‰折旧费,收费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第八条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按《临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实际损失情况,由责任方承担必要的维修费和误工费。
第九条 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总收入的20%增加承办部门经费包干定额,用于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条 按照项目进行的资产有偿使用,待项目完成后进行结算;常年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第十一条 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一律按内控程序规定立项、审批、结算。未经学院(财政局)批准擅自进行的,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均由学院财务处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任何经办人不得自行直接收费。违反规定的,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追究违规违纪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少收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足额补缴;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向责任人足额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定期对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