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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2019-09-28 10:56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

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在学院党委和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充分利用省市级专家库专家评标打分。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选派人员参与评标;建立校内招标专家库,规范校内人员参加评标行为,杜绝“人情分”“关系分”现象。

第九条  加强政务、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校园网专门开设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执行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办批准后确定采用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凡属于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核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采购、基建维修项目等计划,列出预算,编报采购计划表(附件1),提交学院党委审批。年度采购、基建维修计划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采购、基建维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方案,经学院党委审批后调整。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的采购、基建维修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3)。

采购办负责申办政府采购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前申报下一月的采购计划)。

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采购办负责办理招标手续。

计算机、打印复印机、软件等涉及信息安全的设备采购,须先向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报批,再申办政府采购手续。

物资采购按已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预算,经过充分技术论证、市场考察后由采购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采购及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大型购建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严格物资出入库制度和手续,物资保管部门加强物资管理、保管。

第十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报购建项目工程量,由财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初步审计后,提交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量。基建、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量在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须报送审计部门终审。

第二十条 基建、大型维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成本等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办公、教学、实训设备零星维修分别由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实训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园设施、设备维修等零星维修由总务处负责。严格控制外包类零星维修。

1、校园设施、设备维修由报修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

2、总务处提出初步预算。

3、报修单位和总务处要安排专人对维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总务处建立报修、派工、维修材料领用记录。

4、零星维修由报修单位签字验收。

5、有约定质保期的维修项目,质保期内不得结算工程全款。质保到期经使用单位验收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履行相关的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和项目验收等,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存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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