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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15-09-28 00:00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捐赠的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院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及校友筹措办学资金,引进办学资源,发展校企联合办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项目及形式

捐赠项目可以自愿选择或协商确定。可直接捐建教学科研文化设施,如教学实验楼、实验室、实训工厂(车间)、多媒体教室、图书馆、文化景观或捐送图书、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捐赠,校友可以班级、年级、校友会名义捐赠。

捐赠时间和捐赠数额不受限制。提倡资金一步到位式捐赠,也可先认捐再分期赠款。

第五条 教学科研文化设施的捐建方式

(一)独资捐赠兴建

(二)捐赠者与学院合资兴建

(三)集资捐赠兴建

第六条 专项基金

为使接受捐赠工作常态化,逐步形成捐赠的累积效应,设立专项基金类捐赠项目。

专项基金是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由捐赠者决定。

(一)“临沂职业学院专业建设发展基金”(简称“专业建设发展基金”)。该基金用于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优势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学院的专业教学影响和地位。

(二)“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基金”(简称“学生奖助学基金”)。该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而家境困难的在校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其他专项基金

第七条 捐赠回报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

(一)冠名权

捐赠50万元以上者,由捐赠者与学院协商确定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冠名权;并在适当位置单独立碑刻名纪念;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冠名类别如下:

1、机构冠名:如**学会、**协会、**科研机构等

2、建筑物冠名:如**图书馆、**美术馆等

3、实验室、实训车间冠名

4、各种基金冠名

5、活动冠名:如**杯竞赛等

(二)立碑刻名纪念

捐赠20万元以上者,可在适当位置单独立碑刻名纪念;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

捐赠10万元以上者,可在适当位置立碑刻名纪念;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

(三)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凡捐赠者,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

(四)授予荣誉称号

捐赠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为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聘为临沂职业学院教授;并在适当位置单独立碑刻名纪念;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统一造册永久存入学院档案室。

第八条 捐赠管理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的资金、物资设备,全部归学院统一使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对所有接收的捐赠资金和物资设备,将及时在学院网站和院务公开栏公布,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查询。

指定项目用途的赞助款,需编制该项目的开支预算,按指定用途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设备先组织有关价值评估,资产科办理登记手续后,全部交由总务设备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奖励

学院对为筹措办学资金和物资设备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贡献突出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积极为学院筹集办学经费和物资设备者,将通过院报和其他宣传媒介予以表扬。

(二)贡献突出的,除给予通报表扬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所筹集赞助款(物资设备按评估价值计)的5%—10%掌握。

(三)各系、部向社会筹集的赞助款,全额缴存学院财务处后按30%的比例返还系部,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建设。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私自拉赞助款物,不缴存学院统一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没收全部钱物并按违规金额的30%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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