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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09-28 00:00   审核人:

临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固定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大批量购置集中使用的同类物资。以上物资不属于同一批购置但购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多次采购视为同一批次采购;

3、各类家具;

4、各类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

5、虽未达到上述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

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在财务处资产科登记入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财务处(资产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和有关制度,负责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2、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调整工作;

3、组织各类动产固定资产和大宗物资的购置,参与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4、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月与会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5、审核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6、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和统计工作;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部门归口管理。各处室、系部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拥有量配备1~2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根据需要参加固定资产采购活动,负责本单位验收手续办理。

2、提出归口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办理内部借用手续。

3、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和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负责增减变动处置的数据录入和统计工作;

登记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按使用人建立使用卡片;每半年向资产科汇总报送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品种、数量及价值情况,报送时间上半年为7月30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30日前。

4、组织归口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向资产科提出处理建议。

5、保管、维护养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安全,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要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购置动产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统一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由财务处到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市内零星采购,由财务处牵头,总务设备处、使用部门参与;大型设备和集中成批采购,由财务处牵头,纪委、审计、总务设备处及使用部门参加,采取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商;专用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协同采购。

任何部门不得集购置、结算、使用于一体。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大型(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纪委、财务处、总务设备处、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先入账、后结算”制度。验收合格并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方能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使用固定资产。凡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外,学院一般不对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需要无偿调拨的,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学院内部调配由总务设备处根据需要办理,并到资产科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售固定资产需经学院领导批准且符合以下条件:

1、由于各种原因,一定时期内在我院已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极小,但院外尚有较大使用价值的;

2、因条件所限,维护维修成本或运行成本过高,出售更有利于固定资产保值。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的,需按照批准的投资协议或投资计划进行。对学院内经营性单位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需经学院领导批准,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强制性规定报废年限(报废条件)需要报废的;

2、由于长期使用或损坏致使基本功能丧失的;

3、基本功能虽未全部丧失,但在我院今后一定时期内已无使用价值且对外出售意义不大的。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批单,资产科和总务设备处负责审核。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资产科或总务设备处提出处置意见。

2、组织评估或技术鉴定并提出评估或鉴定意见报资产科;原值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或鉴定。

3、处置资产价值不满二千元的,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处置资产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处置资产价值2万元以上的,报院党委审批后办理。

4、处置建筑物、机动车辆和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在学院领导审批后并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方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对故意损坏国有固定资产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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