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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关于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6-04-28 00:00   审核人: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暂行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编制学院年度收支计划,学院党委批准后执行。

教学、团学、总务等各部门每年年底将下年度计划进行的重大教学科研活动、文体活动、基建维修项目等,列出预算,提报学院党委审批。年度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方案,学院党委批准后执行。

开展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系部经费包干办法》。严格政府采购手续、招投标手续。

二、支出审批

(一)日常运行支出

1.人员费用由组织部(人事处)制表发放。

工资、社保、公积金、抚恤金、遗属补助、取暖补助等人员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编、临时人员工资、外聘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工资、伤残补助、现役军人家属补助、挂职扶贫干部补助等,由组织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标准,学院党委审批。

根据学院绩效考核方案,组织部(人事处)核定绩效考核奖励性工资数额,制表发放。超工作量补贴、辅导员(班主任)补贴、午餐补贴、交通通讯补贴、值班补贴、考勤奖惩等由学院统一制定标准,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记录按月考核计算制表,纳入绩效考核。

2.职工困难补助、、独生子女托幼费、计划生育管理员补助等由工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标准,学院党委审批。工会制表发放。

3.车辆(燃油、保险、维修、驾驶员出差补贴、租车)、电话网络支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燃油、维修费单车核算,定期公布。驾驶员补贴依据记录按月制表发放。

4.水、电、燃气支出由总务设备处统一管理,查表后按月缴纳。

5.保洁、绿化、保安等对外承包的支出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合同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6.监考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标准,学院党委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制表发放。

7.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由学生资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评选,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8.学生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资助中心按《临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审核制表发放。

(二)差旅、会议、业务接待支出

1.教职工出差、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办公室按《临沂职业学院外出报备制度》、《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审核。

2.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国外培训、教师集中培训、顶岗实习等由组织部会同教务处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学院党委审批。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3.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建议,学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审核。

4.招生宣传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宣传计划(时间、人员、地点)、差旅费标准,学院党委审批。分别由宣传部、招生办、培训处、奥鹏学习中心审核。

5.业务接待费由办公室按《临沂职业学院业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审核。实行专项核算、总额控制。

(三)学生经费、辅导员(班主任)补贴支出

1.学生活动经费由学生处制定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每生每月5元的控制标准,纳入系部经费包干,用于学生社团、科技文化艺术节、运动会、小型文体活动、教室宿舍文化建设等。

2.辅导员(班主任)补贴由学生处制定辅导员(班主任)补贴发放办法,考核制表,纳入系部经费包干和绩效考核。

3.大型文体活动、体育比赛(参赛)、体育维持费分别由学生处、体育部提报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学院党委审批。学生处、体育部审核。

(四)系部包干经费支出

系部包干经费支出由系部负责人审核。

(五)代收费类支出

代收费业务付款前,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收费科核对后办理。

1.教材、学生公寓用品等代收费付款,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

2.代收奥鹏学员个人学费集中上交网上平台,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

3.食堂周转金拨付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

4.学生退学退费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上缴省电大、计考办等上级业务部门的代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六)项目支出

以下支出按项目管理:

1.上级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专项资金;

2.基本建设及大型维修;

3.单次5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20万元以上教学实训设备、实训耗材、燃油、图书采购、零星维修、服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初提报年度采购、维修计划。

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院长审核,学院党委审批。

(七)其他支出

上述以外的其他支出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支出计划(一次性支1000元以上需附预算),填写《用款计划审批表》,单项业务1000元以下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1万元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5万元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学院党委审批。关系政策性的支出一律经学院党委审批。

三、结算

日常运行、差旅、会议、业务接待、学生经费、辅导员(班主任)补贴、系部包干经费、代收费类支出结算凭证,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报分管财务院领导终签。

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结算凭证,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报院长终签。项目支出院长签批后,报财政局办理审批、支付手续。

办理结算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由经办人(本院正式在职职工)、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附有相应的预算审批手续(《用款计划审批表》、《项目立项审批表》)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会议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审批报告)、验收入库手续等,方可报销。超计划支出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原审批人批准。

物资采购结算先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由经办人、保管员(购置两种物品以上的附发货单位盖章的发货清单)签字。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维修、购建,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结算。

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并对票据及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违反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事项。如审核发现不合规定或者没有批准手续的超预算、无预算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五、业务借款及现金使用

确因业务需要,在职正式职工可凭《出差审批表》等办理小额业务借款,业务结束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过期不清的,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公务卡管理,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借款和个人借款不予办理。杜绝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现金结算额度(1000元)使用现金。会计人员签发后的支票,做好领用登记。

六、基建、大型维修、物资采购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基建、大型维修、物资采购的政府采购手续办理、招标、采购等。物资采购、招标业务由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

严格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基建、大型维修、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等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购建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会计科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手续,集中管理。施工单位于完工后提报购建项目工程量,由财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初步审计后,提交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基建、大型维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成本等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监督。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大型购建项目成立由纪检、财务、审计、技术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办公(网络、打印机)、教学(计算机)、实训设备零星维修分别由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实训中心负责,其他零星维修由总务处负责。零星维修建立报修、派工、维修耗材领用记录,由报修单位签字验收。严格控制外包类零星维修。

物资采购按已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预算,经过充分技术论证、市场考察后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进行。

物资采购办理入库手续后,分别由资产科、实训中心、总务设备处、图书馆等负责管理、保管。各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七、收费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标准。学院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截留、转移,严禁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

各处室、系部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学生实训、学生食堂、各承包经营单位、职工住户等用水、电由总务设备处分别按月计量,向财务处、缴费单位开具《交费通知》,负责催缴。

八、经济合同管理

学院对外签订包括货物、工程、协作、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办学协议,一律报学院党委审批。财务处负责学院经济合同管理。

学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学院名义签署,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业务分管院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学院内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纪委、财务处参与对外经济合同、办学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监督经济合同、办学协议的履行;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标、合同洽谈、市场调查、追加和调整工程量的现场核实、质量验收、结算等主要经济活动环节。

经济合同、办学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送财务处一份存查,作为收费、结算依据,送办公室、纪委各一份存档。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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